卢仁江:电力立法与改革刍议

来源:www.chinaups.com 作者:fei 浏览:116
发布日期:2008-2-19 10:15:09
依法治电,是电力行业几代人的梦想。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依法治电已经从梦想逐步变为现实。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十年,跨越“七五”、“八五”两个五年计划,数十易其稿,《电力法》终于在1995年底姗姗来迟,拉开了依法治电的序幕,翻开了电力立法史上崭新的一页,电力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内外评价《电力法》是新中国电力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九五”前期,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代表的一法三条例,以及《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如一座座丰碑,为现代电力大厦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欣喜之余,适逢《电力法》实施4周年,不禁思索起电力立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繁重的任务。
  依法治电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法制建设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中,排列顺序上把有法可依摆在第一位,作为前提和基础要件。依法治电依什幺法?首先是《电力法》。因为《电力法》规定了电力事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确定了各个法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所以说,实行依法治电,电力法》是根本,是核心,是灵魂。在电力法规体系中,《电力法》是母法,是龙头法,是总纲。纪念《电力法》实施4周年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重新认识电力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电力立法和改革的关系,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立法任务和工作重点,以便推动电力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电力立法的作用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电力体制改革成果。在电力机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公司制改革、市场化改革、电价改革、农电改革中,凡是经过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实现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应当经过论证和必要的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巩固这些改革成果。二是对电力体制改革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的内在规律,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立法先进经验,及时进行实践和总结。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电力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现代电力管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需要调整方方面面的关系,协调解决各种深层次矛盾。显然,单靠传统行政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亟需建立一个与其相配套的综合的系统的电力法规体系。电力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
电力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电力立法的进程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加强电力管理的客观需要存在差距;第二,电力立法还缺乏系统性,有些电力法规、规章之间还缺乏协调和配套;第三,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个人电力法制观念淡薄,还习惯于用行政命令进行管理。
要克服几种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是“等到位”思想。认为制定或修改电力法规应当等到电力体制改革到位再来做,立法于改革结束之后,而不是改革之前抑或改革当中。这种忽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忽视以立法积极支持改革、对改革保驾护航的观点是有害的。因为改革方向已经明朗,如何认识改革到位,从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看,从国内外电力改革几十年的历程看,永远是一个不断发展、前进、变化的过程。任何立法都只能是某个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基础的反映,没有完全到位的法,所谓到位永远是相对的。改革到什幺样的位,在理解上因人而异。立法的任务在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将成熟的改革经验、政策上升为法律,不成熟的仍靠政策调整,法律和政策是相辅相承的。坐等将会贻误时机。
  二是理想化模式,期望制定或修改电力法规时能够一步到位,一劳永逸,片面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否定法律的灵活性。这种观点也是有害的。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搞电力立法,超越国民经济、社会和电力发展历史阶段,实际上将法律置于无用武之地,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本身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立法最紧要的是正确处理总体改革目标、总体立法目标与每一个阶段的有限目标的辩证关系,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三是脱离中国国情,脱离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电力发展的实际,脱离现阶段物质基础和技术装备水平,不顾经济、社会、文化、地理等差异,照抄照搬国外的立法经验。这种观点也是有害的。
电力立法的主要任务
  一是抓紧《电力法》授权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工作,尤其是尽快出台《农电条例》和《电价条例》。二是抓紧修改《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立“三公”电力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竞争原则,保障电力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提高电厂、电网运营的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地方电力立法,按照不抵触原则和先行实践原则,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针对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当中遇到的电力调度、窃电查处、触电赔偿等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着力推进地方电力立法实践,为中央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四是立法工作主动与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配套,一方面尽快将电力体制改革当中的成功经验和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立法要体现体制改革精神,用法津引导和保障改革的进行。五是加强电力立法规划工作,注意电力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结构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适时清理与电力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内容。六是研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力立法工作的影响,尤其是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市场开放原则对电力立法宗旨的深刻影响。七是注意电力立法与国际电力立法发展趋势的接轨问题,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世界电力发展大国,融入世界电力市场,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法律规则符合国际通用的商业惯例和一般法律准则,审视和设计我们的电力法规框架。八是立法机关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电力法规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以及法律实施措施,将其分解到各个环节,在实践中予以体现。九是正确处理立、改、废关系,促进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
  简而言之,电力立法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尽快完善以《电力法》为龙头,以若干行政法规为骨架,以地方性法规为支撑,以单项业务规章为基础,以企业制度为依托,通过各项业务操作,规范、落实到电力行业各单位内部、各个基层组织,以此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电力法规和规章制度群体。
  依法治电是国家电力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战略措施,是将《电力法》实施工作推向深入的必然要求,是电力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电力体制改革越深入,电力立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对电力立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力立法工作意义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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